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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信息来源:经济开发区 更新时间:2010-12-17 8:45: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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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税务登记证
凡属开业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许可证到所在县(市、区)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签章,报送所在县(市、区)地税局登记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及其他核准行业许可复印件;
②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没有的则提供用地红线图、厂房规划图或场地租赁合同;
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⑥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⑦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一种:到纳税大厅申报,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在地税网上申报
2、纳税申报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说明材料;
3)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明、材料。
3、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申报;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按月缴纳,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次月七日内申报;
4)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当年度的税款;
5)印花税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注资或增资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
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无论有无收入,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报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内也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三、固定纳税户发票领购流程
(一)发票领购资格申请
1、申请
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领用发票申请,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审批表》,附送下列资料:⑴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⑵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⑶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窗口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和附送的资料,表格填写规范、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审核有问题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
(二)发票日常领购
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的,持《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审批表》直接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
窗口人员审核有无购票人的停售发票记录,有记录的,当即退回纳税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无记录的,按《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审批表》上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和限购数量(金额)范围内进行发票发售,收取发票工本费。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领购的空白发票应在发票管理窗口逐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正常缴销
纳税人按不同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正常缴销:验旧换新的,在购新票前将原领用发票的存根提供给发票管理窗口人员查验;交旧换新的,在购新票前须将原领用发票的存根交回发票管理窗口人员。
纳税人缴销非定额发票的,应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清单》(1式2份)。
窗口人员审核发票填用情况及《发票缴销清单》,重点审核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大头小尾、项目填写不全,《发票缴销清单》登记发票金额与发票票面填用金额是否一致等。审核无误的,在征管软件中录入缴销发票信息;审核有问题的,当即退回补正或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门市发票代开
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附送下列资料:⑴《代开发票申请表》(1式1份);
⑵付款方结算付款证明或经营活动的合同、协议书;
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⑷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代开发票提交办税服务厅主任审核签章后,窗口人员予以受理,按规定征收税款,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其他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归档保管。
(发票填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付款方结算付款证明或经营活动的合同、协议书)。
五、税款的缴纳
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扣税或者现金两种方式缴纳税款,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六、联系电话:3653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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